近日,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颜某与唐山某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公司上诉,维持原判,认定颜某符合高温津贴领取条件,公司需支付其2018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高温津贴1392元。此案为类似劳动争议提供了裁判参考,用人单位应依法落实高温津贴等劳动保护措施,保障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基本案情
2018年7月,颜某入该公司从事保洁工作,双方签订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2022年6月,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颜某终止劳动关系,双方因工资、加班费、津贴等问题产生争议。颜某诉至法院,主张公司应支付其高温津贴、夜班津贴、加班费等多项费用。其中,高温津贴争议焦点集中于:颜某是否在符合条件的高温环境下工作。
颜某提出,其从事室外保洁工作多年,夏季需在高温时段作业,公司未依法向其发放高温津贴。为证明工作环境及时间,她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,显示其在2022年2月至5月期间凌晨4点开始工作,且工作内容需在室外完成。此外,颜某提供的工资表显示,公司工资构成虽包含“高温补贴”项目,但实际发放金额与法定标准不符。颜某认为,根据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,其工作环境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,公司应为其补足差额。
公司辩称,颜某的工作主要在上午完成,唐山夏季上午室外温度未达35℃以上,不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。公司主张,已在工资中按月发放100元“高温补贴”,且提供了包含该项目在内的工资条作为证据。此外,公司认为,颜某的工作时间未达到夜班津贴要求的连续4小时以上,且已通过灵活调休安排休息日,不存在加班工资差额问题。
法院裁决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法定权益,判断是否发放需结合工作环境温度及实际劳动条件。根据颜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,可证实其凌晨4点上班并在室外作业的事实,结合唐山夏季气候特点,其工作环境符合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℃以下的情形。虽然公司工资表中有“高温补贴”项目,但未按法定标准足额支付。据此,一审法院酌情支持颜某高温津贴诉求,按每小时2元、每月21.75天、每年4个月的标准,核算出总额为1392元(21.75天×4个月×8小时×2元/小时)。
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主张颜某工作时间短、温度未达标,但未能提供新证据推翻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表显示的事实。二审法院认为,一审法院依据微信记录等证据认定颜某存在高温环境作业,结合工资表中高温补贴发放不规范的情况,判决公司补足高温津贴差额,事实清楚、适用法律正确。最终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本案明确了高温津贴争议中劳动者举证责任的履行标准。法院裁判表明,劳动者可通过工作记录、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证明高温作业事实,用人单位仅以工资表中存在“高温补贴”项目抗辩但未能证明足额支付的,需承担不利后果。
(河北工人报记者 贺耀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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